上海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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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审查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并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定期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各专业、行业类别的多名专家;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区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应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竣工验收评审专家应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等涉及环保的相关职业资格,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及审查工作,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自愿或单位推荐方式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五)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经所在单位同意,研究确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在评审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可以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库档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 当自治区专家库中专业和人员不足时,可以从环保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以自治区环保厅邀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名单中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重大项目、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及规划可采取特邀专家方式,从环保部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由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提供人选名单。专家库中属于厅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及评估中心技术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专家库中属于厅系统行政管理在职人员(包括参公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环保厅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查会。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专家一周内参加环评文件评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的次数原则不超过2次;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审查专家在相关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表决权;
(四)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二)评审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参加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审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五)不对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作出与技术评估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咨询费。禁止收受咨询费以外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严禁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咨询。
(四)严禁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任何妨碍技术评审科学、客观、公正的行为。
(七)严禁泄露知悉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评估、验收工作内情。
第十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弄虚作假,评审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2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六)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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