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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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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1-04 09: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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