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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严华,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网上访谈。环境执法工作是推动各项环保中心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力量,是各项环保政策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2013年,上海市环境监察工作将围绕一个中心(节能减排)、统筹两种关系(严格执法与热心服务)、突出三个重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进四项建设(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努力开创上海环境监察工作新局面。面对当前环保的形势,为什么要加强执法?如何加强执法?下面我们请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周浒向大家介绍一下。 |
嘉宾: | 大家下午好。 |
bluecloud852: | 环境监察总队的周队长您好,先前有网友表示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响应表示满意,我这里可能要稍微泼点“冷水”。当然,这并不是针对我们上海的环境执法,而是对我们国家的整个环境执法氛围有感而发:在外地的个别地方,环保局被群众戏称为“罚款局”、“收费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就是罚款、罚款、再罚款,污费、收费、再收费,很多问题都得不到根治。我想全面了解一下,除了大家都知道的罚款、收费,我们的环境执法工作还有些什么招数,可以好好对付一下环境违法行为? |
嘉宾: | 市民朋友,你提的问题很好。实际上,处罚、收费在环境管理中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环境执法中的一部分。从微观层面讲,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必须严厉查处,对排污的单位必须依法征收排污费。同时,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对一些违反环保法律,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事业单位,对其新、改、扩项目暂缓审批,直至其先前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再如对环境违法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开,由社会舆论压力助力环境执法,督促企业整改;还有今年来环保部门与银行信贷系统、证券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通报制度,企业的环境行为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其信贷信用评估,上市融资审批进程。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还可以依法实施,或报请人民政府对其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除此,可以加强执法联动,按照管辖权限的要求,对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如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移交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属于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建议有关规模予以淘汰。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 |
游客: | 嘉宾你好,我住在中心城区的临街多层公寓内,这几年一直受到各种噪声困扰,先是邻居的家庭装修,后来是底楼走马灯似更换的商铺做店面翻修,还有对面商场节假日哇哩哇啦的高音喇叭,总之没有少打你们环保和公安的投诉电话。最近隔壁商务楼马上又要开一家KTV,不知道会不会有夜半歌声,我已经被这些噪声弄怕了。先前电视新闻节目里播报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今年三月份开始实施,想请您介绍一下,对这些恼人的噪声,现在是不是有了一揽子的管理规定,至少从制度上能为我们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提供一些保障?以前给你们打电话反映噪声问题,有时被告知要向公安部门反映,现在你们两个部门的分工有变化吗?还有,如果那家KTV今后营业时,噪声扰民,你们该出面管一管吧? |
嘉宾: |
市民朋友您好,您提的问题在环保部门受理市民投诉时非常常见。应该说,《噪声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都对社会生活噪声有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此前颁布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商业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的噪声、商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噪声、居民住宅楼内的装修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噪声和社会群体活动产生的噪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住宅楼内的装修活动引发邻里纠纷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办法”不但提出在装修活动中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要求,而且对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作出了禁止时段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公众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健身活动、学校的噪声问题、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噪声问题等也规定了防治措施。 至于您所询问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在敏感建筑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活动,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边界噪声超标扰民,这三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执法部门将依照权责予以查处。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以及在禁止性时段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健身、娱乐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至于您提到的担心附近KTV在今后营业时噪声扰民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也就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该KTV今后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情况,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
Puppy周: | 我是本市奉贤区的一个居民,一直都很关注环境保护方面的新闻。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看到本市播报了好几起比较严重的河道污染事件,在这些事件中,环保部门查处了肇事单位,阻止了事态发展。不过我认为,真正要保护河道洁净、保护饮用水安全,恐怕不能一次又一次依靠“消防员现场灭火”方式的执法响应。为了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或者这么说吧,最大限度的降低河道污染风险,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环境执法部门能有哪些事前的作为? |
嘉宾: | 市民朋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肯定。诚如您所说,真正要保护河道洁净、保护饮用水安全,不能依靠“消防员现场灭火式”的执法响应。环保执法部门不但要处理好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更要“防患未然”,做到源头控制。事先作为包括:一是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或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项目,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和拆除。三是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求其制定应急预案,防范风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环保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频次,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要求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措施,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
游客: |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现行是环保颁发,1,有证噪声能否允许超标?2,有证超标谁来现场监管?现行无证城管管,有证它不管。3,环保既是标准执行部门又是主管监察部门,为什么只管发证而不监管?职责是否错位?管理尽责作为吗? |
嘉宾: |
您提的问题比较常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不是达不达标的问题,而是夜间施工可不可以的问题。 夜间建筑施工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取得许可。如果事先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夜间施工,即使产生的环境噪声达标,也不得施工。环保部门对夜间施工不是管不管的问题,而是怎么管得更好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还有一个审查和决定的过程。要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的特殊要求或者其他需要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在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的时间、内容等都将作出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对夜间建筑施工的监管,按照2012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老豆: | 我所工作的工厂东面是一个苗圃,上个月有几天我看到有几辆渣土车把一些像污泥一样的东西,我自己也说不上是什么污泥,拉过来堆在苗圃里。虽然说并没有闻到什么异味,不过自己心里总归不是很踏实。我问过这家苗圃的门卫,他说是从污水厂拉过来的,作为培植苗木的用泥。我想咨询一下:如果真的是污水厂的污泥,不是应该送到垃圾厂填埋吗?这样做合法不合法,有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或标准? |
嘉宾: |
您好,污水厂污水处理中的污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可以有好几种出路。第一种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化废为宝;第二种是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储存在符合条件的设施或者场所内;第三种是无害化处理。 您提到的污水厂污泥用于苗木培植的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允许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污水厂污泥都可用于园林培植。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对污水厂污泥用于绿化提出了必须符合的要求。一些来自工业污水处理厂,特别是炼化行业的污水污泥,由于其具有较大的环境危害性,被列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或填埋,更不允许作为苗木培植用泥加以利用。 |
suker_shu: | 嘉宾你好,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市民,比较关心社会热点问题。去年以来看到了好几件外地民众抵制一些有污染嫌疑建设项目的群体事件,其中都谈到了“环评”这个概念。我觉得这至少体现出了公众自身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姑且不论现行的“环评”制度需要怎么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想知道,如果我们假设通过了“环评”的项目,就拿到了环境合法通行证,那么你们环境执法部门怎么保证“环评”不是一份空头文件,能够切切实施的执行到位呢? |
嘉宾: |
您好,先前在回答一位网友有关河道污染治理,水源安全保障问题时,我们也提到了环评制度的问题。“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可以说是项目开工建设的通行证,但并不是说报批了环评,就不要申请环保验收和从事排污的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环评批复后,环境监察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进行检查,环保部门要据此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在日常检查中,对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对污染物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都是依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来确定的。 特别需要再说明的是,我国的“环评”制度并不是一个固定的、静态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取得新的建设许可,实施配套的对策措施,履行后续的验收义务。环境执法工作也密切关注着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旦发现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对项目作出重大变动,也将采取响应的执法应对措施。 |
Nothing: |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自己的门面房从事面点经营已经快十年了,上个月开始准备增加油炸点心,刚一开始就被邻居告到环保局,说我家油烟影响他们生活。区里的环保人员来检查过了,说这里是居民楼,不允许做有油烟的点心,把市里的具体规定也告诉我了。现在我暂时不过油炸点心了,不过我实在不想放弃这个受周围居民欢迎、而且销路也蛮不错的这几个油炸餐点。我想大不了花钱装一套油烟净化器,或者把油烟封闭通到下水道里,这样邻居肯定相安无事。这种方案应该是没有问题了吧? |
嘉宾: |
市民朋友,看得出为了消除油烟污染,您是花了不少心思的。不过无论是“加装油烟净化器”,还是“将油烟封闭排放到下水道中”这些方法看起来似乎有效,其实都是不可行的。还是先要告诉您结论:在您所从事面点经营的场所(居民楼),无论你采取了何种手段,按照《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都不允许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项目经营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基于上述规定,您既不能在居民楼内从事产生油烟气的餐饮经营活动,更不能将产生的油烟气封闭通到下水道里的排放。 |
主持人: | 谢谢,非常感谢嘉宾和网友参加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节目到这里结束了。如果网友对上海的环境执法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与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感谢各位的积极参与。 |